教師職稱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教師職稱是各級學校教師的職務名稱代表教師的學術水準和崗位職責。一九八六年二月以前教師職稱只用于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此后全國各級學校均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教師職稱亦用于中、小學校。 根據一九八六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有關文件將各級學校的教師職稱統一規定如下:高等學校的教師職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中等專業學校分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四級;中學分為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四級;小學分為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四級。 每級教師職稱皆有相應的崗位職責、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并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凡能履行崗位職責符合任職條件經過評審合格的教師可獲得相應的職稱。(參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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