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教育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在家教育有兩類:一是指適齡的兒童因為身心障礙程度嚴重而無法到校進行上課需由教育單位派教師到家中輔導;另一類在家教育學童并無明顯的身心障礙情形卻仍希望在家進行教育理由包括希望加強家庭連結、考量宗教因素、因學生無法適應學校生活、或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實施方式或教育品質并不認同等等轉而依一定的程序申請在家教育。 依我國目前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之實施有四種方式其中在學前教育階段得在醫院、家庭、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在中小學與高中教育階段亦允許在一般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由于上述的規定「醫院、家庭和其他適當場所」乃成為目前各縣市監輔會決定在家教育方式的依據。在醫院實施的在家教育亦有采床邊教學服務的方式辦理亦即由醫院與鄰近的小學合作在醫院內開設特殊班由該小學派合格教師到醫院授課而若學生主要在家修養則學校往往指派輔導員定期提供家長療癒的指導以及施以簡易的訓練。在家教育的方式受到許多批評包括不符合融合教育的理念、有剝奪身心障礙兒童受教權之虞等。Dykes & Venn等人便主張在家教育不應該成為重度或極重度障礙兒童的教育模式且實施在家教育的時間應該有所限制。不過在特教師資缺乏、特教設備不足、或特殊教育理念偏差等因素影響下在家教育也是教育當局輔導與照顧身心障礙兒童的一種權宜方式。 第二類實施在家教育的是一般學童不參加學校教育而采在家自學。但以英國為例在家教育早在1944年的教育法案中即是被允許的1996年的教育法案延續此一精神允許學生在家自學也不必遵照國定課程的規范。在我國由于「國民教育法」與「強迫入學條例」的規范:六至十五歲之國民均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且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但強迫入學條例中亦規定:適齡國民若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惟健康恢復后仍應入學。若經判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可見我國的國民教育除特殊學生之外是不允許在家教育的。 在家教育的理念雖有其愿景但亦有其局限。例如一個家庭所能提供的學習經驗或經驗試探畢竟有限可能限制了學生學習的廣度與深度;其次在家教育往往僅針對家長所重視的學習面向進行學習投入較多的時間盡管有可能有較高的成就但對于學校教育所強調的各領域均衡學習相對而言就較難顧及;最后在家教育由于完全由家長主導則家長的教育理念與作法對兒童的成長影響太大是否妥適?是否影響學生養成獨立生活能力?亦有爭議。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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