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音樂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音樂以往一直是宗教的女仆。在遠古時代人們就已經以敲擊棍棒、鼓和吶喊等方式來為他們的儀典與舞蹈進行伴奏。音樂從開始就與宗教儀式與宗教奧秘連結在一起音樂的形式常受到宗教傳統的影響而音樂的運用也常受到宗教權威的約制。 宗教音樂的發展尤其在西方直可視為整個音樂史的發展。從公元前舊約時代的希伯來人就一直習于以音樂來贊美他們的神--耶和華(Jehovah)。而自從基督教進入西方世界并且成為主要支配力量后音樂也成為基督教宗教儀式中的重要部分。在前幾個世紀時聚會中多是由神父帶領會眾在講壇前唱歌、跳舞但后來信徒們逐漸將音樂工作交給一班神職人員負責而天主教會中某些形式的圣歌也在此時出現。在三世紀前希臘文一直是教堂禮拜儀式中所用的主要語言此時有兩種形式的圣詩唱法(psalmody)發展出來:一是應答式(responsorial)一是疊句式(antiphonal);前者是會眾在圣詩中有簡短的回應而后者則是兩個合唱隊交互唱和。當教宗葛利果一世(Gregory the Great)在位時(590~604)對于教會儀式有許多重要的改革同時也把崇拜時所用的各種音樂形式加以修訂這些修訂工作一直到他去世后才完成后人也將這些修訂成果稱成「葛利果圣歌集」(Gregorian Chant)這些圣歌一直持續到十世紀及以后都沒有太大的改變。 到了第九世紀與第十世紀對位法的原始形式開始出現平行復音(Organum)或自由復音(Free Organum)的技法出現在一些作品中大約在十二世紀的末期復音音樂已經在巴黎昌盛起來教堂中的音樂家在他們的對位法中加入了更多的部分也有更明確的旋律與主題間的從屬關系。十四世紀時有所謂「新藝術」(ars nova)產生音樂變得更人性化與世俗化在當時的教會音樂中甚至使用了世俗中的愛情歌曲。從一四零零年至一五五零年止荷蘭樂派(The School of Netherlands)支配了歐洲宗教音樂的發展不過當時的宗教音樂仍偏重聲樂。意大利的帕勒斯替那(G. Palestrina 1525~1594)是荷蘭樂派的頂峰他也總結了「葛利果時代」。而荷蘭樂派的另一位作曲家拉素司(O. Lassus 1532~1594)的作品則更世俗化他對后世作曲家的影響較帕勒斯替那更大。至于之后的十六與十七世紀則是西班牙宗教音樂的黃金時代其間最偉大的音樂家可說是維多利亞(Tomas Luis de Victoria 1535~1611)。事實上十六世紀是宗教音樂發展史上重要的轉捩點因為大規模的宗教改革運動也在此時發生無論是德國新教或英國國教對后世的宗教音樂都起了重要的影響。從十六世紀后器樂的宗教音樂終于獲得獨立的發展且世俗的音樂形式影響力也日增。宗教音樂變得更具個人性在風格上也更具有感情。一些大膽的和聲、不諧和音與更具表情的旋律也用來表現宗教信仰中的新觀念。巴哈(J.S. Bach)的「受難曲」(Passion)與韓德爾(G.F. Handel)的「神劇」(Oratorio)分別可視為德國新教與英國國教宗教音樂的代表之作。 到了十八世紀后宗教音樂的意義又有了重大的改變音樂會中演出的「神劇」取代了原來的教堂中的「清唱劇」(cantata)與「受難曲」歌劇的風格進入了宗教音樂的各個形式中。無論是莊嚴彌撒(Missa solemnis)、安魂曲(Requiem)、圣母悼歌(Stabat Mater)、頌歌(Te Deum)與圣母頌歌(Magnificat)等都具有更深沈的宗教意義雖然它們并不強調宗教儀式但是卻更生動地訴說了個人的信仰與熱望。是以幾乎所有的重要作曲家都有重要的宗教音樂作品傳世包括莫札特、貝多芬、舒伯特、孟德爾頌、白遼士、布拉姆斯、德弗乍克、布魯克納、佛瑞、法朗克、艾爾加等人。總言之十八世紀后的宗教音樂不只是宗教儀式中所用的音樂已經走出教堂成為音樂會中的重要曲目。
宗教音樂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修訂版
1:與宗教信仰或儀式有關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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