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客體指獨立于心靈之外而存在的事物;在哲學中通常包括下列意義:(1)呈現于感官之前的物具有可見、可碰觸到等可感的性質; (2)呈現于意識(consciousness)之中使意識有所知覺的物; (3)可在言語中論及并命名的物特別是具有實質存在的名詞(Noun)。客體與人類意識之基本關系有二:(1)客體是外在世界中的事物(Thing)為物質性的客體(Material Object)獨立存在于人的感官與意識之外且可為人所注意; (2)客體是一種心智性內容(Mental Content)可以進入人的意識中。 Object有時也譯作對象、物體此詞源自拉丁文objectum字中的ob為英文over againts而jacere為英文to throw合起來有「迎面丟來之物」的意義。從字源看object應強調事物對人的相對關系在哲學中應強調此種相對意義而不宜僅作為「事物」的同義字。又客體的意義曾有過重大的轉變;現今「客體」所代表的意義原來是現在稱為「主體」(subject)的意義。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邏輯學中實體(Substance)與主體(Subject)同義意為作為個體(individuals)而存在的事物不是事物的性質而是命題(propositions)與充分知識(adequate knowledge)的對象與材料(subject matter)。subject的此種意義在現今習用的教材(subject matter)仍然保留。 中世紀經院哲學(Scholastic Philosophy)的學者受了阿拉伯人思想的影響使用了「Object」一詞來指具有「第二意向」(Second Intention)的事物此后Object才進入了學者所使用的詞匯中。在經院哲學家的用法中客體(object或objectum)指一切有意指示(intentional reference)的對象所指的可能是認知性的(cognitive)、意志的(volitional)或情感的(emotive);簡言之客體即是思想或其他心智思量的對象。因此神話中的怪物可能在思想中客觀地存在但絕不是一個實體(subject)柏拉圖(Plato 427~347 B.C.)所講的共相(universals)也僅能客觀地存在。自中世紀以下許多哲學家都遵循此種「客體即為心靈對象」的理路如司考特斯(Duns Scotus 1266~1308)即認為所謂的objective就是「思考的對象」(object of thought)客體被視為在心靈之內而存在于世上的事物時則視之為「實體的」(subjective)。笛卡爾(R. Descartes 1596~1650)與柏克萊(G. Berkeley 1685~1753)等人則繼續此用法將事物的客觀存在(objective existence)視為是被知覺到的事物(thing as perceived)。 在近代哲學中主、客體的意義顛倒了過來始于洛克(J. Locke 1632~1704)及其追隨者將心理思考方式引入由于學者愈發重視自我(self)作為思考、感覺及認識中心的功能因此所謂的「主體」逐漸變成與自我或心靈同義而形容詞「主觀的」(subjective)也逐漸表示心智性存在(mental existences)的意義。不過主客體意義轉變的真正完成出于康德(I. Kant 1724~1804)之手。在康德的用法中所謂「主觀的」是指「在一個主體之內的事物」(that which is within a subject)至于「客觀的」事物則指外在于任何主體的事物。然而在康德之后邁農(A. Meinong 1853~1920)與胡塞爾(E. Husserl 1859~1938)也曾嘗試過回歸「客體」的原始意義將客體視為判斷的對象(Subject of Judgment)。懷德海(A.N. Whitehead 1861~1947)則將客體視為「事件」(event)的要素與抽象化客體系透過智識的認知而進入經驗中同時對于感覺客體(Sense Objects)、知覺客體(Perceptual Objects)、物理客體(Physical Objects)及科學客體(Scientific Objects)作出了區分。 從十七世紀經驗論盛行以來許多教育學者體認到「知識起于感覺」的道理作為感覺對象的「客體」也與教育有了密切的關聯一些偉大的教育家紛紛主張所謂的「實物教學」(Object Teaching)如康門紐斯(J.A. Comenius 1592~1670)、盧梭(J.J. Rousseau 1712~1778)、裴斯泰洛齊(J.H. Pestalozzi 1746~1827)等均主張教育活動應自感官的訓練開始來發展兒童的全部本性。基本上實物教學所指的不僅是透過實物呈現方式教學也是一整套基本教育計劃;其要旨如下:(1)藉著對于實物的實際觀察來教學; (2)學習內容由容易漸入困難; (3)盡可能在每個小時內提供一些整體的知識; (4)運用對話的教學方式; (5)實物教學如無法真正提供實物也應以離實物較接近的標本、模型、圖片等。實物教學的興起改變了傳統重視「主體」能力發展的「形式訓練」(Formal Discipline)的教育觀念提供適當的「客體」或實物以發展學生的感官經驗反成為教育的主流因而使得西方教育的發展異于東方在教育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客體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修訂版
1: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相對于主體而言。法律上指權利或義務的行使對象或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如財產、人的行為、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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