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德爾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蘭德爾(1826~1906)出生于美國紐罕布夏州的紐波頓(New Boston N.H.)是位美國法學教育家。一八七零年到一八九五年間擔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他首創采個案為例以講授法律的方法。 蘭德爾于一八五一年到一八五四年間在哈佛大學攻讀法律學并且在紐約市開法律事務所擔任執事律師以迄一八七零年。該年他應聘回母校哈佛大學擔任法學院教授職后來又接掌該學院的院長職務。美國的法律教育在當時仍屬業余性質的獲頒法律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既毋需經過嚴格考試亦無明確規定的要求。蘭德爾把法律教育提升到大學的水平并嚴格規定必須學習一系列的必修學科并且通過考試方得畢業。后來他創立個案(案例)教學法(the case method)要學生閱讀并討論原始的法庭判例藉此方式教學生從中自行找出法學原理來。 蘭德爾在一八七一年所著〔契約法之判例選集〕(Selection of Cases on the Law of Contracts)乙書就是第一本案例教學法的教科書。其后多數案例專書是由詹姆士·巴拉·安姆斯(James Barr Ames)編輯的。安姆斯從一八七三年起應聘到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后來他接續蘭德爾擔任法學院院長。如今案例教學法已普遍為美國境內法律學校所采用。蘭德爾一九零六年六月逝世于美國麻薩諸塞州劍橋(Cambridge Mass.)享壽八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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