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律學系歷代中央官學之一;隨代首創唐、宋因之。 隋制據〔隋書.百官志〕律學隸大理寺置博士八人。 唐制據〔新唐書.百官志〕律學唐高祖武德初隸國子監尋廢;太宗貞觀六年(632)復置;高宗顯慶三年(658)又廢以其博士下隸大理寺龍朔二年(662)復置有學生二十人典學二人。玄宗開元后律學成為六學之一隸國子監;置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為生。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學生名額據同書〔選舉志〕律學生五十人。 宋制律學亦隸國子監。據〔宋史.選舉志〕及〔續資治通監長編〕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神宗熙寧六年(1073)夏四月乙亥始于國子監下設律學以朝集院為學址賜錢一萬五千緍于開封府界檢校庫出息以助給養生員。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后試補。其法為:學生習斷案者則試斷案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者則試大義五道合格者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和殿榜者薄罰金以示辱余用太學規矩但命官聽其出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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