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Don Michael Randel Ed.《The New Harvard Dictionary of Music》1986. 2:音樂用語。不論是由歷史或地理性的建立所有關于音樂學術的研究都包含在音樂學范圍凡是能證明對音樂研究有幫助的研究法都納入為音樂學研究法。隨著歷代音樂學者穩定的研究和發展許多音樂研究領域都互相跨越所以今日很難再沿著傳統觀念來分界但可從音樂研究協會學術研究科系和研究刊物中區別出一些音樂學研究的方向及內容。音樂學的研究項目包括一、民族音樂學(Ethnomusicology)它專門研究音樂與人類發展的關系其中包括人類文化的發展但西方的藝術音樂并不在此范圍。二、歷史音樂學(Musicology)一研究西方藝術音樂的發展可分為歷史學和專注于一個或幾個歷史時期的音樂。這些都與藝術史、普通歷史、文學及人類學、社會學等有關;另外樂譜的研究、樂器的發展、研究作曲家的生長背景、時代背景、書信之記錄都是這領域的范圍。歷史音樂家還需借用其他藝術史的名詞例如:中世紀、文藝復興、巴洛克、古典主義、浪漫主義等來界定每一時代不同的音樂風格。三、音樂理論(Theory)一可分樂理的歷史研究和現存曲目之理論發展等音樂學的基本知識。四、其他研究項目一如音響學(Acoustics)、美學(Aethetics)、音樂心理學和生理學(Psychology and Physiology of Music)、音樂社會學(Sociology of Music)、教學法(Education or Pedagogy)等還有研究樂器外形與演奏的關系(Iconography)、樂器法(Organology)參考書目、聲音分類目錄(Discography)、語言學和電腦科學等。音樂學的研究雖開始于十七、十八世紀但音樂學的名詞和觀念則是由克里山大(Friedrich Chrysander 1826-1901)首先提出1863年發表在他的著作《音樂科學年代記》(Jahrbuch Fur Musikalische Wissenschaft)中;其后另一學者阿德勒(G. Adler 1855-1941)將音樂學的系統和目標加以說明 并將民族音樂學也納入音樂學之范圍。十九世紀后期最有貢獻的音樂學者是安布羅斯(A. W. Ambros)他除了著作五卷音樂史(Geschichte der Musik 5 Vols Leipzig 1862-1882)外還寫了巴赫(J. S. Bach 1685-1750)、韓德爾(G. F. Handel 1685-1759)等人的研究。十九至二十世紀德國和奧國是研究音樂學的中心許多德國大學設有音樂學研究1930年京喬狄(Otto Kinkeldey 1878-1966)在美國Cornell University 成立音樂學部門。第二次世界大戰 許多德國音樂學者移居美國然后漸漸把音樂學推進至其他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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