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導師制正式在我國施行始于抗日戰爭民國初期。國民政府教育部于1938年(1938)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計十條;。以上諸法令遂成為我國實施導師制的張本。依據修訂之〔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規定導師制之實施分專科以上學校及中等學校部分。茲分述如下: 1.專科以上學校部分:大學及獨立學院按學生所屬院系分成若干組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按其所屬科別每班設導師一人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導師。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導師;專科學校以各科主任為主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科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兼任導師者每月支領導師費每周以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發給。導師的主要職責在于不定時地指導學生實施學習、生活、操行等方面的輔導考核工作。除了個別指導學生外并應分別利用課余或例假時間集合學生舉行座談會、研討會、交誼會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 2.中等學校部分:中等學校每班設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就專任教師中提報校長聘兼之。同一年級在三班以上者得設級導師一人由校長聘兼之。各校之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各班導師對于該班學生性向、興趣、專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掌握與了解。對于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身心發展及其潛力應體察其個及個別差異并施以適當之輔導導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之人格。除了個別性指導外各班導師應充分運用課余時間集合全班學生舉行談話會、討論會等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指導。其次導師依據學生生活綜合紀錄卡之記載針對學生缺點督促改進除每學期匯送訓導處外并于可能范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系。級導師的主要任務在于處理本年級各班之間所發生之事項及有關本年級所發生訓育之共同問題協助各班導師依照訓導處所規定之每周進度應進行之事項及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之事項。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除支領導師費外每周并減少授課四小時。 此外在小學部分設置級任教師負責該班級學生之生活管理、督促考核、學習指導、教學等工作。并在每個年級設置學年主任一名其職責與中等學校的級導師相類似。級任教師每個月支領導師費每周并依實際需要減少授課時數。 當代導師制是一種教育制度與學分制、班建制同為三大教育模式。導師制最大特點是師生關系密切。導師不僅要指導學生的學習還要指導學生的生活進行德育以更好地貫徹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現代教育理念更好地適應素質教育的要求和人才培養目標的轉變。導師制在師生之間建立了一種“導學”關系針對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材施教指導學生的思想、學習與生活。導師制從制度上規定教師具有育人的責任使教師在從事教學科研以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學習、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導作為其工作的另一部分。
導師制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修訂版
1:一種學校中教師輔導學生的制度。此制由英國牛津、劍橋大學所發展而來其主要目的在于輔導學生個性與群性的發展以培養學生良好的人格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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