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主體一詞包括四方面的意義:(1)在知識論(Epistemology)方面:知識的「主體」指個別的認知者是思想或所有心智活動過程的來源與中心。此種知識的主體可能是純粹自我(pure ego)也可能是先驗自我(transcendental ego)或僅為一種知覺的行動(an act of awareness)。(2)在心理學方面:「主體」指的是受到觀察的個人;而對一位以內省方式為主的心理學家來說所謂的主體可能即是其他主體的記錄報告或是其本身自我內省的結果。(3)在傳統邏輯方面:邏輯主體(logical subject)或文法主體(grammatical subject)系在判斷(judgment)中由述詞(predicate)所指稱的實在(reality)或概念。此時主體應譯為「主詞」或「主語」與其在判斷中形成對立的即是述詞。一般來說在一個陳述中都是將某個存有物作為主詞而將某一限定的型式作為述詞。(4)在教育方面:應作「主題」或「學科」來解亦即它可視為某一場演說或文章的中心論點;也可視為某一領域或部門的系統性知識(organized knowledge)如國語、數學、物理等而具有可傳授予學生的教育價值。此外在心理學及教育研究中亦常使用「主體」(或譯作「受試者」)一詞來指那些接受測試或實驗的個人。 從字源上看subject一詞來自拉丁文中的subjacere有「丟在下面」及「置于其下作基礎之意與「基底」(substratum)及「實體」(substance)兩詞的意義頗為接近。不過猶如「客體」(object參見「客體」)般主體的意義在歷史上也曾經發生過重大的轉變。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在使用主體時有兩種用法一是邏輯的(logical)意義另一是存有學的(ontological)意義。前者主體的意義是指與述詞對立的主詞;后者則是將主體當作存在于世上的實體亞氏有時甚至將主體視同「基質」。在斯多噶學派(Stoics)的用法中主體是四個基本范疇(categories)之一指的是不具性質(quality)的存有(being)。后來到了司考特斯(John Duns Scotus 1266~1308)時將「主體的」(subjective)與「客體的」(objective)意義視同阿拉伯人所講的「第一意向」(first intentions)與「第二意向」(second intentions)第一意向是主體的也就是「具體的實體」;第二意向則是客體的是心智運用下構成的事物。笛卡爾(R. Descartes 1596~1650)接續中世紀的用法將「客體的」意義與「思想」連在一起而「主體的」則與「事物本身」結合。康德(Imm. Kant 1724~1804)則是便主體意義發生轉變的關鍵人物;在他的用法中主體變為知覺與思考的中心而客體則在主體知覺(subjective awareness)領域之外出現。康德認為從知識論來看純粹的「我思」(I think)或主體具有正面的意義與價值「若我們失去我們的主體或是我們感覺中主體的形式(subjective form)那么所有的性質、所有時空中客體的關系甚至時空本身都將會消失。」主體一方面是現象界的根源一方面也構成了經驗中的客體。康德對于主體的使用方式后來也成為當代世界的一般用法的基礎。部分康德之后的學者放棄了物自身(thing-in-itself)的觀念而將「我思」或「思想的統一性」(unity of thought)賦予更客觀的意義。在康德的思想中原本已承認先驗的客體同時也是思考主體的可能性經過后來學者的發展后主體轉變為一種同時發生于心智過程與經驗客體世界中的「活動」不再具有傳統中「實體」的意義。如費希特(J.G. Fichte 1762~1814)與黑格爾(G.W.Fr. Hegel 1770~1831)等人即持此見。黑格爾進一步將主體看為絕對精神或理念而把客體看作絕對精神或理念的創造物。 不過后來的霍以爾巴赫(L. Feuerbach 1804~1872)則反對黑格爾等人將主體歸結為精神、意識的看法認為人的有機實體不應排除在主體之外。費氏相信精神、意識不過是主體的特性真正的主體應該是「實在與完整的人」。他也提出主體同時又是客體的理論認為人對自己而言是主體對別人而言卻是客體;每一個主體對于自己的認識與意識而言也是客體。至于斯賓塞(H. Spencer 1820~1903)與孔德(A. Comte 1798~1857)雖與前述學者不同在使用「主體」時較為中性但在他們的用法中主體的新意義也已取代舊的意義。影響所及后人對于「主體」一詞的使用也與過去不同一般人在使用時多較為寬松且帶有心理學的意味;在此情形下主體指的是心智或心靈而其在知識形成的過程中亦占有一席之地。當代的馬克斯主義者(Marxists)則認為過去關于主、客體問題的討論都忽略了實踐(praxis)在主、客體關系中的作用。特別是許多學者在論及主體時都僅將其看作孤立的生物學意義上的個人而客體則只視為主體理解的對象。馬克斯主義主張主體與各體的相互作用應該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而主體對客體也有主動創造的能力。一般說來在馬克斯主義的用法中主體的意識是人類主動性的一個重要依據包括關于客體對象的意識及主體自我的意識在內。但對人來說他除了是一個自然存有外也是一個社會存有因此只有生活在社會中人才能成為主體。馬克斯主義并據此將主體分為下列形式:(1)個人主體:在社會提供的物質與精神條件下相對獨立地進行活動的個人; (2)集團主體:按照一定的信仰、目的、利益組織起來的共同行動的群體; (3)社會主體:以共同活動為基礎而相聯系的人類總體。簡言之在馬克斯主義者的看法中「主體」更加上了社會的意義。 從教育的角度來看「主體」應作「學科」來加以理解究其意義根源應與亞里斯多德以降之「實體」的意義有密切關系。在教育活動中「學科」指教學科目(或簡稱科目)是依據一定之教學理論而組織起來的有系統知識。學科和那些與其相應聯系的學術學門不同因為為了教學的需要學科必須把某一學門中浩繁的內容予以適當的選擇、合理的組織與排列以使其能適合學生身心發展的水準。因此學科的內容應該是學門中已有定論的、較為穩固重要的基礎知識;一方面要將公認的科學概念、基本原理、規律及基本事實教給學生也要能反應出此學門的最新研究成果。
主體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簡編版
1:法律上指權利義務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于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即為客體。 【造句】他擁有這棟別墅的所有權人是主體而別墅是客體。 2: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 【造句】在哲學系統中主體便是一種個別自我。 3:事物中的主要或關鍵部分。 【造句】學生是學校的主體一切措施大都以他們為優先考量。
主體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修訂版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學生為學校的主體。」哲學上指有認知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個體。權利義務所賴以發生的稱為「主體」。相對于客體而言。如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物 即為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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