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制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學長制是指學校中由高年級學生擔任學長負責督促或輔導低年級學生的一種制度。學長制的建立旨在發揚倫理精神培養學生團結合作、互助互愛、砥礪品學的行為以增進教育成效。 學校中的學長制度最早起于何時已不可考。依據伍振鷟〔英國的公學〕一書記載學長制是英國公學的教育特色之一而溫徹斯特公學(Winchester Public School)可能是最早實施學長制的學校。十六世紀以來如伊頓(Eton)、圣保羅(St. Paul)、嘉德宅(Charterhouse)、魯格比(Rugby)、西敏寺(Westminster)等多數公學皆曾實施學長制。最初的構想在于協助學校擔任一般的管理工作如登記學生缺席或違規行為等;后來學長的職權越來越大竟有體罰學生或令低年級學生服各種勞役的情形發生有違創立學長制之本意。 至于我國之學長制最早起于何時何校亦無明確資料可資查考。可確定的是幾十年來學長制一直普遍實施于軍警學校及一般大專院校。其中部分學校訂有實施辦法予以規范如臺灣師范大學等;有些學校則未有統一規定而由各學系依循傳統方式實施如成功大學等。目前各校或各學系之實施情形并不盡相同。以臺灣師范大學為例 訂有〔學長制度實施辦法〕其相關規定如下: 1. 實施單位:以系為實施單位由系學會負責策畫推行;系主任則推動系內教師予以必要之支援。 2. 彼此稱謂:同學間以學兄、學姊(或統稱為學長)、學弟、學妹等相互稱呼高年級者為學長低年級者為學弟(妹)誼同手足。一位學長至少輔導一學弟妹一學弟妹至少認定一學長。 3. 認定方式:(1)新生入學前由一年級導師(系教官協助)遴選班內品學兼優學生為學長;并由系學會收集新生性向資料作為學長認定之基礎; (2)新生入學后在師長指導及學會推動下就決定的名單內認定之其方式以自由結合為主;若無相識同學時學會也可根據性向資料介紹認定。 4. 學長職責:學長對學弟妹之輔導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學業輔導、品德砥礪、疾病扶持、疑難解決、生活照顧、社團活動等。 上述為目前臺灣師范大學施行學長制之概況。至于其他各校的實施情形可另參考各校所訂辦法或實際推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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