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鄰接權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著作鄰接權是指表演家、錄音著作之制作人及傳播機構(如電視電臺、廣播電臺)所享有類似著作權之權利。因其享有之權利與著作權相鄰接故稱為著作鄰接權。傳統著作權法對于表演家、錄音著作之制作人及傳播機構等三者之保護在理論上有所欠缺乃不得已而在固有著作權外尋求與著作人同等利益之保護方式故外國法律多比照著作權法加以保護。依各國通例與羅馬鄰接權公約著作鄰接權承認:表演家就其表演享有錄音權與錄影權他人非經其同意不得將其表演加以錄音或錄影;錄音著作被電視電臺或廣播電臺播送時錄音表演人有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錄制錄音著作之人對其錄制之錄音著作有錄制權同時亦對傳播機構使用錄音著作有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 目前著作權法自始未明文規定著作鄰接權僅列出與表演有關之著作如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著作人專有重制、公開播送、出租及改作、翻譯、編輯等權利且依著作之性質另有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權利。并于重制之定義規定除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復制作外;于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筑設計圖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屬重制。僅對表演家、錄音、視聽等著作之著作權人明文加以保護傳播機構除享有其廣播錄音著作、錄影等著作權外并不另特別受著作權之保護。 在承認著作鄰接權之國家如德國演藝人員就其演出或演唱雖不享有著作權但在著作權法上亦予以保護承認其享有著作鄰接權他人未經其同意不得任意加以錄影、錄音或就其錄影錄音加以重制故在該國欲就某歌星之演唱加以錄音或發行錄音帶之人不僅須徵得歌曲歌詞著作權人之同意尚須徵得該歌星之同意。德國著作權法對于攝影作品之規定將具有個人精神創作內涵之作品稱為攝影著作可享有著作權;另一種不具有個人精神創作之內涵稱之為照片如一般生活照雖不具有著作權然屬著作鄰接權之范圍其有關之保護均準用攝影著作之相關規定只是保護期間較短些。(參見德國著作權法第72、第75條)照片因至少具備最低限度之人格上之作用而受到保護但單純之復印、微縮復制則不屬之而不受保護。
著作鄰接權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修訂版
1:鄰接于著作權的權利。傳統的著作權只保障著作人心智的創作行為但利用他人的著作再重新加以詮釋者由于也花了相當大的心力及投資故亦應加以保護。此項權利雖不同于著作權但與著作權有關故稱為「著作鄰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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