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自然法則一詞有廣狹二義。廣義而言凡自行出現之必然遵循的規則符合本能的實行與發展不必經過人類制度而建立就是自然法則。狹義的自然法則指約束人的法律其法源來自于「自然」。自然法則具有普遍性而人為法僅具相對性。 就狹義的自然法則而言主張有自然法則的哲學家所探討的問題有:(1)自然法則的基本性質; (2)自然法則的來源; (3)自然法則與人為法之關系。 就自然法則的基本性質而言自然法則本身是正義與是非的標準合于自然法則的就是正義反之即為不義。依此而言人為的律法即應以自然法則為衡量標準;而自然法則本身就須包含一套復雜而又不相矛盾的規則。 就自然法則來源而言西方中古法學家認為自然法則從神所定的法則(the divine law)而來而神的法則是上帝表達其意旨的結果;人之所以能認識自然法則即是因為人有理性。另一種說法則主張凡為人的理性所發現的就是自然法則自然法則不必奠基于神所定的法則。另有理論家主張自然法則乃是在「自然狀態」中為人所認識或遵循的法則這種自然狀態存在于人類社會形成之前。最后一種理論認為自然法則是各種傳統習俗及社會規范中的共通部分與人的理性和上帝意旨并無關聯。 在自然法則與人為法的關系上支持自然法則的理論家認為人為法的有效性及正當性系諸于自然法則合者為正當有效應予遵守。 自然法則理論為人所詬病的有兩點。第一法律的外貌及內容往往具有多樣性及相對性很難發現有一套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自然法則;第二法律及道德本應有其分野但自然法則理論卻刻意模糊了這兩者使得「人應該做什么」及「人應該被強迫做些什么」兩個問題變成同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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