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特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巴比特(1876~1956)是美國教育行政學教授專精課程與課程發展也是發展公立學校視導事業之領導人物。自一九零四至一九四一年止前后共在芝加哥大學服務了三十七年可以說大部分的職業生涯是在芝加哥大學度過的。巴比特曾在菲律賓教書并參與及負責菲律賓學校課程發展的委員會。一九一五至一九一六年間曾參與克里夫蘭(Cleveland)、丹佛(Denver)、圣安東尼(San Antonio)等城市的課程規畫調查。 巴比特的課程與課程發展之基本信念是:課程應該使預備學習者去學習那些與個人生活有關的活動。因此透過科學化的職業分析(job analysis)辨認出特定的技術及行為實屬課程發展之重要課題。他的理論建立在社會應用論(the theory of social utility)上他和查特斯(Werret W. Charters 1875~1952)皆運用職業分析法于發展課程上所不同的是巴比特也運用發現法(discover approach)來厘清教育目標而查特斯則從哲學基礎出發然后再應用職業分析法于發展課程上。 巴比特在課程目標的分析研究上因強調目標之科學分析法而有相當成就;他將為完成生活所必需之教育內容分為十個項目包括宗教在內。他認為教育目標不能夠訂得太廣泛如此會使得教育目標不能夠有效的轉換成教學指導方針。因此巴比特及查特斯以仔細的分析法將諸多廣泛的教育目標重新定義細分并使之明確而實際。以成為一個好公民的教育目標為例巴氏等人將此目標改為一個好鄰居、正直的選民及盡職的父母來代替廣泛模糊的成為一個好公民。如此可使老師及學生皆能清楚明了如何作為一個好公民教育目標也就更能被有效的達成。巴比特原先所訂的十大項教育目標內容其后在他繼續的分析下而有了數百條更細的個別目標。由于如此的細分工作也使得巴氏等人獲得了對課程的一套論述。 巴比特的著作主要有〔學校所教與可教〕(What the Schools Teach and Might Teach 1916)、〔課程〕(The Curriculum)、〔如何設計課程〕(How to Make a Curriculum)、〔現代教育之課程〕(The Curriculum of Modern Education)等。此外尚著有多篇關于教育的論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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