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計劃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對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分類取得與管制等有下列各項之規定: 一、公共設施用地之分類: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游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2.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及機關用地;3.地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4.屠宰場、垃圾處理廠、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場、爆氣場等。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方式如為公有土地可申請撥用如為私有土地則循強制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等方式取得。惟私人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其用地屬于公有者得申請租用私地則應由核準投資人自行協議收購或備妥價款申請當地政府代為收買。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管制 公共設施保留地于指定后取得前除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筑使用。其根據臨時建筑使用辦法另訂定如有轉租、移轉或違背核準使用計劃或不遵守有關法令等情事其屬公地租用者應終止租用;其屬代購私地者當地政府有優先收買之權。 監于近年來都市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的壓力應將所有的公共設施用地予以徵收但大多數的縣市仍因徵收經費的不足而無法順利解決都市計劃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的問題。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典修訂版
1: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先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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