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噪音因人、因時、因地因狀態不同而定按〔美語文粹大辭典〕對「噪音」的定義如下:(1)是一種音響尤其是強大、雜亂而不規則的或是令人不愉快的音響; (2)是一種不定型而持續性的干擾聲音使信號(包括語音)不明了或減弱其特性者稱之。 在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對「噪音」的定義為:凡是隨著人類的活動所產生的音響而對人的健康或生活環境有危害者。 我國〔噪音管制法〕規定所謂「噪音」乃指發出之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而言。 人的可聽頻率范圍為20Hz到20KHz間其音壓量(pressure level)范圍為零分貝到一二零分貝。 人類系藉著耳朵功能將聲音捕集、傳遞、振動、分析及中樞神經的辨識與反應而從事日常生活行為與活動;如果聲音的強度或頻率過高時會對耳聽造成傷害。當聽力損失在離開噪音環境一段時間后又可恢復的稱之為暫時性聽力損失為一種感音性疲勞。若長期處在噪音之下會形成永久性聽力損失。造成聽力損失的因素有噪音量的大小、曝露時間的長短、噪音的頻率特性及個人對噪音敏感的差異性等。 噪音對生理上的影響有鼓膜穿孔、消化系統失調、心臟血管系統疾病、內分泌腺功能失調、甲狀腺功能失調、性功能失調、腎功能障礙;噪音對心理上的影響有干擾交談、心煩、情緒困擾、失眠、精神障礙等。 噪音對人體危害的種類與程度須視噪音量、頻率不同、曝露時間長短及開始曝露的年齡與個人體質而定。 噪音管制的目的在改善噪音環境減少對人的生理、心理、工作績效等的影響。一般管制途徑有三:(1)音源本身的改良及管制:如在發聲源上加防音罩或消音器、減少發聲結構之共鳴或共振等; (2)傳音路徑的改變:利用距離衰減以減音、利用障礙物防止噪音的傳播如隔音墻等; (3)受音者的保護:如個人聽覺防護具等。 至于環境噪音公害之管制我國現行頒訂有〔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令采行之措施如下:(1)對于工廠(場)、營建工程、娛樂及營業場所、擴音設施訂定管制標準超過管制標準者除依法告發給予改善期限外并按情節分別給予罰鍰、停工停業之處分; (2)訂定噪音管制標準時參考土地使用與聚落型態等將噪音管制區畫定為四類:分別為醫院、學校等極需要安寧地區住宅區等需要安寧地區住商混合區及工業區;以第一類極需要安寧地區管制標準最嚴工業區管制標準最松。另根據人體敏感度將管制標準依早、日、晚、夜間四個時段訂定不同管制值以夜間最嚴日間最松; (3)對于燃放鞭炮迎神賽會、喪葬喜慶、洗染等商業機械操作等制噪音行為則由地方環保單位針對特定時段、特定管制區加以禁止; (4)打樁機、堆土機、穿鑿機及各種高噪音設施訂定生產、進口、操作許可制度藉以管制產生的噪音量; (5)航空器、機動車輛制訂噪音管制標準期望在航空適航檢定與機動車輛核發證照時要求須符合噪音標準值強制航空器與機動車輛所有人采用低噪音型機種; (6)道路、鐵路、航空等交通噪音由環保與各主管機關共同采行監測、噪音改善與管理措施。 噪音具有不殘留、因人感受而異的特性因此量測不易且管制較難立即見效然而減低噪音干擾最有效的方式仍是藉由人們環保意識的覺醒在日常生活中盡量減少制造噪音并采行各種防音措施以改善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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