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證自明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辭書
1:不證自明(簡稱自明)指某個命題(proposition)不需經過論證(argument)或呈現證據其真理性(truth)就能立即獲得肯定。 古希臘斯多噶學派(Stoics)認為有些觀念是不證自明的例如整體等于部分的總和他們稱此類不證自明的觀念為「共同觀念」(common notions)共同觀念是所有人類共有的基本觀念用以作為知識的起點。此外共同觀念尚包括善惡及神的觀念在內。后來中世紀的奧克漢(William Ockham 1285~1349)曾將一般命題(general propositions)的證明分為兩類:自明的(per se nota)命題與經驗證明的(nota per experientiam)命題;前者系透過詞句本身意義來證明后者則需藉由經驗來證明。奧克漢對于命題的區分也成為后來學者分類的先河。如萊布尼茲(G.W. Leibniz 1646~1716)區分了「理性其理」(truths of reason)與「事實真理」(truths of facts)前者所依存的是同一性(identity)原理是必然的(necessary);后者則以充分理由(sufficient reason)為主是通然的(contingent)。萊布尼茲的分類也就是今日所習稱的分析與綜合(analytic-synthetic)的區分。洛克(J. Locke 1632~1704)承續了萊布尼茲關于真理類型的區分將真理分為「文字的真理」(truths of words)與「思想的真理」(truths of thought)兩類前者指觀念間的一致(agreement)后者則指觀念與事物間的一致。休姆(D. Hume 1711~1776)使用了不同的名稱來指分析與綜合的區別區分了「屬于事實之物」(matters of fact)與「屬于觀念的關系」(relations of ideas)兩類概念。康德(Imm. Kant 1724~1804)則將真理性與判斷連在一起并在分析、綜合判斷外再加上先天綜合的(synthetic a priori)判斷。 綜括而言不證自明表示一個命題不需經驗的檢證就可證明為真。在中世紀以前不證自明的命題常是一些與形上學命題有關的觀念論者并以之為知識的起點。但當奧克漢將命題分開為自明的與經驗的之后不證自明表示一種單從命題的語意即可斷定為真的命題而不需經驗的驗證。從邏輯上看來這種不證自明事實上指的正是定義中「同語反覆」(taut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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