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湛秦湛的通判常州
秦湛通判常州的時間有兩種記載,一種記載是在政和中,另一種記載是紹興二年至紹興四年,即所謂政和說和紹興說。
秦觀后裔家譜中無一例外地記載了秦湛政和中通判常州,清康熙《常州府志》記載了秦湛在政和六年(1116)任常州通判,時間較家譜更進一步落實到年份。
1926年錫山秦氏九修宗譜,秦毓鈞據《咸淳毗陵志秩官門》的記載,秦湛通判常州的時間是紹興二年(1132)四月至紹興四年,并在宗譜上加以說明。(見《錫山秦氏宗譜》上秦毓鈞撰《先淮海公墓改葬年月考》)此說得到了揚州師范大學教授秦子卿的認同,顧吉辰在《祠堂博覽》2005年冬之卷《也談秦觀改葬的時間》一文中予以認同,并提出了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的記載,否定了政和說。據《要錄》卷51高宗紹興二年二月戊子條:“右奉議郎,監諸軍計司秦湛添差通判常州,以黨人子特錄之也。(注:湛,觀子,已見)”記載確鑿,與咸淳毗陵志合,可證秦湛在紹興二年曾通判常州,但并不能依此推翻秦湛在政和中曾通判常州的事實。
這里有一個問題值得考慮。咸淳《毗陵志秩官門》載:“添差常州通判軍州事一員,宋初置,省于建炎,復于紹興?!本缚抵y,宋高宗即位改元建炎后南逃,時局不穩,常州通判就沒有了。到南宋定都臨安(杭州)后改號紹興,恢復常州通判,秦湛又通判常州,這時秦湛是右奉議郎,監諸軍計司,是有官職的,因此不能排除秦湛在此前就曾通判常州,即秦湛在政和中通判常州期滿后,就任監諸軍計司之職,因在常州有惠政,故在紹興二年再次通判常州。因此,筆者認為秦湛曾兩次通判常州,因宗譜修輯時只寫了秦湛的最高官職常州通判,記錄了其最初的一次任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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