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之間的免除退伙人責任的協議不得約束公司的債權人。
2:第四十八條合伙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3: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