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二者不可偏廢,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
2:這些知識分子關于婚姻自由、自主的言論,雖然有托古改制的嫌疑,但卻為辛亥革命之后青年人的愛情和婚姻鋪墊了方向。
3:應當通過憲法解釋,將有關婚姻自由權的行政爭議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4:毫無疑問,單純基于種族類別而對婚姻自由實行限制違反"平等保護條款"的核心內容。
5: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6: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7:如今,家長不能再以門當戶對為由而粗暴干涉兒女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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