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農村,特別是比較偏僻落后的農村,還殘存著少數包辦買賣婚姻的陋習。
2:這一觀念確立于早期父權制文化,那時女人和小孩被看作財產,女孩在青春早期就被買賣婚姻交易。
3:農村婦女的婚姻問題是民國時期婦女問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表現(xiàn)為大量存在的童養(yǎng)婚以及婚姻論財、買賣婚姻等現(xiàn)象。
4:男人忌諱改房證,是覺得這是“買賣婚姻”,就算真“買”到手,才發(fā)現(xiàn)本人的女人被人倒了N手了。
5:第160個問題:“如果買賣婚姻中的被賣方現(xiàn)在想要離婚,法庭會怎么處理?”。
6:回答:“買賣婚姻是非法的,原告有足夠的理由離婚。
7:在農村,特別是比較偏僻落后的農村,還殘存著少數包辦買賣婚姻的陋習。譯文。
8: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9:蒙古族進入階級社會后,受到宗法思想的影響,形成了收繼婚、搶婚制、世代婚、等級婚、入贅婚、買賣婚、抱斧婚等名目繁多的宗法性婚姻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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