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是什么意思詞義解釋來源:教育Wiki編版
1:一九七二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并通過〔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具有在足以保障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并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及改善環境的嚴肅責任。 美國國會于一九七零年實施〔國家環境政策法案〕該法包含下列環境政策宣言:保證所有美國人民享有安全、有益健康、富饒于物質及文化上令人舒適之環境;承認人人得享有健康之環境并且有保護及強化環境之責任。 環境權與其他權利比較具有下列特徵: 1.環境權的擁有者不僅為個人同時也屬于國民全體。所以當個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受到環境污染的損害時可以有依法請求補償救濟的權利。例如在美國密西根州當空氣、水等天然資源受損時公民可提出環境保全的訴訟。 2.環境權的享有者非僅為現在生存的人民同時也包括未來的人民。地球只有一個但是卻要供應現在和未來的人類所有現代的人沒有權利將地球的自然資源耗盡也沒有權利將環境破壞并須為未來的人類生存著想。 3.環境權的維護是事先預防重于事后救濟。例如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中規定人民有任何重大活動必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以確保人類活動對環境所造成的沖擊越小越好。 4.環境權是一種靠公權力介入方能獲得保障的權利。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指出:保護及改善人類環境乃是影響人類福祉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也是全世界人類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與義務。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中宣稱:為執行本法所定政策聯邦政府的一貫責任乃運用一切手段和措施履行為其后代監管環境之責任。 5.環境權是超越國境限制屬于全體人類的共同權利。地球中的氣圈和水圈都是超越國界人類共享的自然資源任何一個地區或國家產生的污染都有可能會影響到鄰近的國家。聯合國于一九四八年發表的〔人權宣言〕宣示:生存于健康的環境中是人類的共同權利。 6.環境權在享有時同時必須相對的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例如日本〔東京都公害防治條例〕指出:任何人不得從事破壞自然及生活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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